下一步國企改革怎樣走?回答好這個問題,關系到整個國家經濟體系的調整,茲事體大,找準一個突破口并非易事。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已經形成了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圖景,不同所有制經濟各自發揮著重要作用。國有經濟在突飛猛進的發展歷程中,部分領域也形成了壟斷、一股獨大、利益分配不均等影響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桎梏性頑疾。
對于中國如何認識和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問題及趨勢展望,《英才》記者就此專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民營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劉迎秋。他認為,混合所有制經濟是現代生產力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必然趨勢,是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發展混合所有制的過程,并非是誰吃掉誰的關系和過程,而是優勢互補、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和發展潛力的長久之計。
《英才》:你怎么看混合所有制,這是否是下一步國企改革最重要的一步?
劉迎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不僅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而且是全社會企業發展的方向。第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明確闡述了積極混合所有制經濟問題。這表明,在中央決策層面,對所有制關系、生產關系的調整、改革和改進,已經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第二,混合所有制概念是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提出來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適應發展的客觀要求、從國家戰略高度、以全面深化改革決定的方式、以單列一節的重頭文字深刻闡釋和明確了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基本目標,提出了全面深化所有制關系改革必須圍繞的核心范疇及其基本要求。
第三,發展混合所有制不是權宜之計。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經濟形態上、生產力和生產關系處理上即新生產方式構建上的一個基礎性目標選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持續健康發展的經濟形態歸宿和基本實現方式是混合所有制,而不是單一的公有制經濟或單一的私有制經濟。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科學內涵及其外在形態,將通過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這樣一種方式和形態更加充分地表現或體現出來。
第四,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過程不可能是行政性的,必須是市場化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現代生產力發展的內在要求,是生產關系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必然產物。在這個過程中,政府能夠發揮的作用,一是制定和監督規則的實施,二是動用法律的和經濟的手段加以積極引導和推動。
第五,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過程本質上也不是誰吃掉誰的過程和關系。如前所述,在經濟形態及其內涵上,混合所有制經濟體內的股權是平等的、同股同權的。而在經濟實踐和企業組織過程中,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過程又必然是產權的合作、股權的融合即不同參與主體的優勢互補、取長補短和能力疊加的過程與關系。現代產權制度和運行機制是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的內在邏輯。“混合”的實質,說到底,就是多元化的股權融合。從這個角度看,混合所有制經濟,本質上就是股份制經濟。
當前,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過程中,有很多中小型民營企業存有“怕吃掉”、“被共產”等擔心,這種情況和現象的出現需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關注。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實踐以及我國改革開放后30多年、特別是近20多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與發展實踐均表明,中小微民營企業在市場供給、勞動就業、技術創新、市場發展等許多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須繼續支持鼓勵和積極發展。
從這個角度看,任何把發展混合所有制視為是對中小微民營企業剝奪的看法、做法或企圖,都是錯誤的。
《英才》:有大型民企管理者表示,“如果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不控股,我不做”。具體到實踐方面,怎樣保證這些民企的利益?
劉迎秋:首先,混合所有制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而非行政強制和政府強迫去做一件事情。獨資或者私人資本控股的各類公司,是否要發展多元化的、國有股或者非國有股參與的股份經濟聯合體,完全取決于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由于混合所有制是現代社會生產力發展的一個內在要求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混合所有制經濟將成為多數企業產權關系的基本實現形態,在整個經濟生活中要占很大比重,甚至是企業的主要存在形式等等,但是,這并不表示獨資的國有企業沒有存在價值,也不表示獨資的民營企業無立足之地。多元的社會是與多元的企業形態并存共生的。
第二,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要按照股份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進行。所謂混合所有制,本質上是股份經濟,股權合作,股份融合是其要義。“混合”是形式,股權清晰是內容,產權明晰是基礎,管理現代化是必須,治理現代化是保證,生產及其技術走在最前沿是要求,高效率、高競爭力是目標,同股同權、合作共贏是基本經濟關系基礎。
《英才》:綠地集團的混合所有制,是一個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樣本,股權實現了多元化,這個樣本是否有可復制性,可借鑒的意義在哪里?
劉迎秋:綠地本來是一個國有獨資公司,最近才開始進行股權改革和股份制改造。一是吸收外部法人資本參股;二是實行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經過這次股份制改造,目前綠地已經成為一個國有股未超過50%、但仍然是最大股東的大企業集團。股權分散化是綠地的一個突出特點,也是國有股權占比雖不足50%卻仍然是國有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
因為,在股權高度分散的條件下,相對控股通常是能夠發揮其支配作用的。但是,不能排除出現50%以上原本高度分散的股權達成某種一致的可能,因此也不排除分散化的股東能夠提出與相對控股大股東完全不一致的主張、要求和形成相反決策的可能。
另一個擔心是,在混合所有制經濟體內,即便國有股僅占10%,在現行行政干預體制下,它也常常具有強大的決策權或最終決定權。這種擔心不無道理。因為,發生這種現象的一個根本原因是政府干預、甚至直接參與企業決策。如果能夠切實做到“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政府依法管理,企業依法經營,就不會發生10%股權決定90%股權的現象。相信,隨著法治的進一步健全,隨著市場經濟體機制和政策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上述問題是可以避免的。當然,如果不是如此,上述現象的出現就不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