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講,流動性轉換是銀行的核心功能之一。但也正因為這一功能,銀行不可避免地集中了整個社會的流動性沖擊,這使流動性風險成為銀行與生俱來的“阿喀琉斯之踵”。
次貸危機的爆發與升級,在很大程度上與金融市場波動所引發的流動性沖擊相關。因此,危機之后,強化流動性風險監管已成為國際共識,并在新巴塞爾協議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在中國,今年6月末的一次意外事件,也引發了外界對中國銀行業流動性問題的關注,有關“錢荒”的各種傳言甚囂塵上。如何推進銀行業的流動性監管,一時間顯得尤為迫切。
在上述背景下,10月11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計劃201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這是銀監會自2011年以來,第二次就流動性監管規則征求意見。與之前相比,新的征求意見稿體現了過去兩年中,國內外有關銀行流動性風險的一些最新認識和實踐。
第一,《管理辦法》充分吸收了巴塞爾委員會在流動性監管方面的最新進展。對流動性風險的關注是新巴塞爾協議的一個重要創新,并為此引入了兩個監管指標,即注重短期資金平衡的流動性覆蓋率(LCR)和注重中長期資金平衡的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這兩個指標在理念上相當合理,但計算上太過復雜,引發很多爭議。
為此,在過去兩年中,巴塞爾委員會對兩個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較大調整,同時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適度允許銀行不達到監管要求(即LCR指標低于100%)。在此次中國銀監會的征求意見稿中,全面引入了巴塞爾委員會針對LCR的各項規定,而將尚存爭議的NSFR暫時排除在外。
第二,《管理辦法》結合了中國銀行業的現實。6月末的流動性風波暴露出銀行部分創新業務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對此,《管理辦法》在計算流動性覆蓋率時,對同業業務采用了較高的現金流出系數和較低的現金流入系數,同時也對理財等表外業務進行了考慮,以便更準確地反映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第三,《管理辦法》根據銀行大小的不同,制定了差異化的實施方案。巴塞爾協議的對象主要為國際大型銀行,所涉及的監管標準相對復雜,是否適應于中小型銀行,一直都存有廣泛爭論,新提出的流動性監管指標亦不例外。
主流觀點認為,中小銀行的業務相對簡單,過于嚴格的監管標準在經濟上并不合算。《管理辦法》顯然接受這一觀點,在流動性覆蓋率方面,只要求資產在2000億以上的銀行采用,其他各類銀行暫不受該指標的強制性約束。
第四,《管理辦法》保留了貸存比指標,但考慮對其進行適度優化。近年來,對貸存比指標的批評日益增多,不過考慮到貸存比指標是《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監管指標之一,難以在短期內取消,因此,更現實的方法是根據實踐需要,對貸存比指標進行適度優化,使之更符合銀行業務和流動性風險的現狀。
總的來說,與2011年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管理辦法》更符合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的現實,在整體上更加靈活,也更具可操作性。當然,流動性監管要求的強化,將不可避免地對銀行經營乃至宏觀經濟產生深遠影響,有關《管理辦法》的討論以及今后的實施效果如何,還有待密切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