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提出“探索設立民營銀行”之后。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下發《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并給予極大的期望。
回首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歷程,民營銀行一直都是繞不過去的熱點問題,特別是在本世紀初,銀行業改革全面啟動之際,發展民營銀行曾作為改革方案之一,在學界和實務界引發過激烈的爭論。
一晃十年,中國銀行業已發生了脫胎換骨的變化,盡管還存在許多問題,但已從當初技術破產的境地,發展為全球最賺錢的行業之一,盈利水平遙遙領先于歐美同業,銀行的市值也位居全球前列。但在這一過程中,民營銀行發展卻始終沒有取得重要突破。現在,隨著中國再次進入改革發展的轉折點,這一話題再次被作為金融改革的一項重要方案提出,并正式進入了實施議程,或許意味著民營銀行的發展將進入嶄新的階段,并獲得相應的機遇。
總體來看,在目前銀行業已基本建立現代管理機制、經營效率已得到顯著提升的背景下,發展民營銀行對于我國金融改革的意義,已不僅在于提高金融效率、優化融資結構,更重要的,或許在于繼續推動銀行業治理結構的優化,以夯實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不過,需要認識到的是,民營銀行的發展并非可一蹴而就,不僅應有合適的路徑,還需要相關制度建設與之相配套。對此,我們有以下幾點思考和建議:
首先,發展民營銀行的路徑,除新設銀行以外,更主要的,還是在目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已達到較高程度的基礎上,放松相關限制,推動銀行股權相對集中,并允許民間資本在銀行治理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從優化中國銀行業治理結構的角度而言,對數量龐大的現有銀行進行民營化改造,比多設幾家新銀行顯然更重要。特別是在中國銀行業機構已達到3800家的背景下。
其次,應強化監管限制,避免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較之其他類型的銀行,民營銀行雖在治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但其缺陷也無可回避,特別是風險和收益不對稱所可能導致的問題。具體說來,由于銀行風險具有一定的外部性,所以,監管部門時常會有“大而不倒”的顧慮。在這種情況下,民營銀行的經營者可能因追求短期超額利潤而過度承擔風險,最終將成本交由政府或公眾來承擔。在次貸危機中,這一問題已得到了充分暴露。而在我國目前政府隱性擔保的體制下,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情況或許更加嚴重,如何緩解相關的道德風險,是監管者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就這點而言,通過監管要求來建立民營銀行的風險自擔機制是一個合理的選擇。
第三,應加快相關基礎設施建設,防止風險的傳遞。銀行風險具有較高的傳染性,這也意味著,即使實現了風險自擔,一家銀行的破產倒閉仍然可能引發連鎖反應,以致形成系統性風險。就這點來看,在推動民營銀行發展的同時,也不可忽視對于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具體而言,顯性的風險承擔機制(如存款保險制度等)、更系統的銀行破產處置制度等,也都是需要認真研究和及時推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