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一夜之間,“超級監管”這個名詞“領銜”各界。
11月17日,路透報道,中國考慮整合銀行、保險和證券業的監管,考慮設立統一的監管委員會。
一石激起千層浪。
對于剛剛經歷了股市劇烈起伏的中國金融市場來說,反思過去與尋找新路的焦點一瞬間對齊:構建適合經濟和金融發展的“超級監管”,會否成為已經“草木皆兵”的金融市場的“救命稻草”?
需要嗎?
關于“超級監管”,最近幾年一直以各種各樣的版本、各種各樣的爭論、各種各樣的報告、各種各樣的會議和各種各樣的比較研究在人們的耳際“回蕩”,然而,這次有些不一樣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11月13日在出席第二屆大梅沙中國創新論壇發表演講時建議,把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合并為統一的綜合監管機構,設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是隸屬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實現金融業的統一綜合監管。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社科院原副院長李揚在11月14日的中國金融學會2015學術年會暨2015中國金融論壇上則稱,中央銀行主導的英國模式更適合中國,讓央行發揮金融監管協調的主導作用,原因包括其擁有的信息優勢、處置手段,以及相對更成熟的組織架構。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11月6日表示,資本市場出現的問題證明混業經營是大趨勢,分業監管的格局是現階段出現很多矛盾的重要體制性因素,呼吁盡快組建金融監管總局,從分業監管向綜合監管轉變。
聲音很多,但無一例外地認為,“超級監管”或許我們真的需要。還有聲音認為,是“股災”催生超級監管,2015年的股市或許會改變很多事情。
6月中旬開始,中國股市持續急劇下跌,上證指數跌幅超過30%,直到7月9日才企穩。
8月18日之后,A股市場再次下跌,且跌勢較救市之前更加迅猛。
就在股市暴跌進行時,6月13日,中央匯金副董事長、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聯席院長李劍閣發表觀點認為,現行“一行三會”監管體制是不可持續的體制,這一體制使得央行的核心宏觀調控地位不能得到保障。
伴隨股市的暴跌和相關問題的衍生,此番暴露出來的問題是,不同監管部門,囿于自身的監管權限和監管執法范圍,顯然在綜合性金融問題發生時“畏首畏尾”。業界也在股災發生后的反思中認識到,監管范圍的限制是導致其對市場異常趨勢發現滯后的重要原因。
監管難題
早在2013年8月,國務院正式發文批復,首次明確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央行行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金融監管協調辦公室設在央行辦公廳。但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據悉,現行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平均兩個月左右開一次會,每次議題討論涉及七八個問題,持續討論五六個月,主要是涉及跨市場性質的議題,包括監管部門需要提交研究的問題和國務院交辦研究的事項等。
2015年央行公布的《金融穩定報告》顯示,這兩年多來(“一行三會”)召開了8次會議,商量了35項議題。然而這種松散的溝通機制,由于沒有明確的決策機制、議事規則等機制保證,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并不是真正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在實際操作中,主要是一個信息交流平臺,監管協調的目標仍很難實現,效果不彰。
現有“一行三會”體制下,央行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而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覆蓋銀行、證券、保險等三大領域的監管,導致金融市場的機械分割,不能適應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新情況,難以形成高效、一體化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灰色地帶更容易形成監管真空。
分久必合
客觀地說,上世紀90年代形成的金融領域分業監管的框架,是針對當時金融混亂、地方政府過多干預金融問題進行的改革,并發揮了很積極的作用。但時間長了,這一體制形成的利益固化、部門分割也非常明顯。
所以,《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明顯加快,形成了多樣化的金融機構體系、復雜的產品結構體系、信息化的交易體系、更加開放的金融市場,這對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重大挑戰。而近來頻繁顯露的局部風險,說明現行監管框架存在著不適應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體制性矛盾必須通過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要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統籌協調監管、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堅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對于如何構筑超級監管,顯然眾說紛紜,這從另一個側面說明,“超級監管”的確“看上去很美”,做起來很難。
有市場人士建議以“十三五”加快部門改革步伐,成立由國務院分管領導、人民銀行、財政部、三個監管當局等領導組成的“金融穩定委員會”,整合監管資源以進行更高層次的宏觀審慎混業監管,才有助于達到監管的規模經濟,降低監管成本的同時防范系統性金融危機的爆發。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首席經濟學家巴曙松則認為,目前世界范圍內,有三種監管模式可以供中國改革者參考:第一種是類似美國保持多頭監管的模式,但同時在跨領域的產品和機構的連接部位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同時央行保持主導地位;第二種是雙峰模式,以澳大利亞為范例,該種模式由行為監管及機構監管組成;第三種模式類似英國式的央行與監管機構全部整合的“超級機構”。
貨幣政策和監管行為全部整合在一起,有利于信息溝通和貨幣政策制定。同時在央行和監管機構之間設置防火墻,防止利益沖突和政策干擾。
看來,“超級監管”是需要的,但“怎么辦”不是一個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