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官商之間的關系都極其微妙,從文化層面、道德規范的角度看是官員和企業家個人的關系,從國家職能、法治建設的角度看是政府和企業的關系。在資本和權力的博弈中,雜草叢生,貪腐不斷。
當代中國的政商腐敗問題不是企業家品質低劣而是制度上出了問題,如果不能從制度上釜底抽薪,那就只是套話.合作共榮、道德規范說不清楚也無法操作,建立新型政商關系,關鍵在于打造什么樣的政府,建立什么樣的制度。
新型政商關系要建立服務型政府,削減權力,不是關進籠子也不是簡單的管住權力,是剪除過度權力。沒有權力,企業自然不需要“巴結”政府,我國的問題就在于部門審批過多、權力過大。若把競爭市場比作球賽,政府應該做裁判員維護市場公平秩序,而不是做教練員決定誰上場,建立新型政商關系必須“釜底抽薪”,拿審批型政府部門開刀,削減行政權力。
現在各個部門出規定、條例、辦法,總是從自己部門角度考慮,銀監會、證監會都以部門利益為第一,強調審批權。立法法修改,中國新一批法規出臺,必須以公正為基準,以重監管輕審批為思路。
中國的立法和執法之間存在巨大的縫隙,執法過程中存在“監管俘獲”,亟待改善。中國在法治層面上出現了“立法過嚴,違法普遍,執法不糾,法外特權”的現象,立法缺乏廣泛的考慮和效益的評估,往往導致所有人都在眼皮下違規違法或是處于違法的邊緣,而執法機關居于有利地位充滿彈性,想抓誰抓誰,想罰誰罰誰,在這種彈性下,企業家才需要通過“潤滑劑”疏通關系以逃避責任,建立新型政商關系必須要縮小立法和執法之間的縫隙,特別是關系到人民生活的法律法規,不能留下尋租的空間。
企業與政府的交往,最重要在于信息披露。披露問題有幾個重要涵義,一是官員財產要披露,特別是這些有吹哨功能享有決定權的政府官員財產要放在陽光下曬一曬,當權者的財產不僅要公示還要制度化;二是政商財務往來要披露,可以有經濟往來,但是要暴露在陽光下,讓人民看到錢的流向,同時接受法律的考驗。
配合著財產披露制度,中國還需要通過高薪養廉解決官員工資問題。這個制度關鍵在于要逐漸把退休和養老的比重放大,增大貪腐的成本,讓辭職罷免對官員來說極不劃算,才會讓人不輕易腐敗。
現在,國企帶頭限薪限酬,這種做法只會讓每一個官員都不夠珍惜他的崗位和職務。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結合高薪養廉才能實現官員不敢貪、不能貪到不想貪,我們應當精簡政府職能,裁剪職員,然后再對集中下來的精英實行高薪養廉,讓腐敗在制度的保證下消失,讓政商關系變得健康。
自商品經濟以來,企業發展都繞不開“政商關系”這個話題,這既是一個文化問題、法治問題,也是中國在轉型時期必須要正確面對的一個問題。政商貪腐錯不在企,在市場經濟發揮主導作用的今天,打造新型政商關系更需要建立新型服務型政府,需要剔除尋租空間的執法系統,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與合理的官員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