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堅持農村土地的國有化,還是搞農村土地私有化?這種爭論,正隨著農村土地規模化流轉日漸白熾化。
其實,對中國而言,無論是實行土地國有制,還是私有制,都只是理想中的狀態。因為無論私有還是國有,都缺乏實施的基礎——土地制度的變遷離不開原來的制度基礎。過去60年土地制度的變遷是丟不掉的,只能在這個基礎上前進。
實際上,產權是公有還是私有,是集體所有還是國家所有,都不是關鍵。問題的關鍵在于產權實施能力。換言之,如果擁有收益權和處置權,又何必在乎所有權是姓公還是姓私。而產權的實施能力則取決于傳統習俗、實施成本和產權細分等情況。
首先,違反了傳統習俗,會遇到傳統的強力抵抗。
其次,實施成本高低也決定了流轉能否實施下去。這一點從“小產權”房的現狀就可窺見一斑。我們看到,盡管政府限制很嚴格,“不允許私自蓋小產權房”的文件也一個接一個,但結果還是“小產權”房如雨后春筍,前兩年已達66億平方米。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政府取締“小產權”房的成本太高。現行政策規定,土地必須先從集體所有變成國有,才能用于建設。這就使得地方政府想方設法進行土地“變性”。
現在,很多地方政府在進行城鄉統籌的過程中,還出現了地票、指標交易現象。這種土地指標交易的荒謬之處在于,它既不是市場交易,也不是政府交易或者配額交易,而是用政府交易的方式來完成市場交易的過程。現在的指標交易過程是:遠郊的農民把指標賣給政府,政府賣給開發商,開發商再去在近郊征地建設。這種行為基本上是黑箱操作,不僅侵犯農民的權益,也加劇了土地成為矛盾中心的進程。
其實,如果農民能夠獨立自主地進行交易和流轉,應該可以解決成本過高的問題。
第三,產權的細分,是讓產權的權能配置集中到能夠最有效的使用人的手里,進而推動產權交易的發展。
目前一些地方出現的大規模土地流轉,就是在所有權不變,承包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形成的。土地產權最重要的是所有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產權的細分,即“三權分離”,實際上是產權的有效實施形態,使得地權變遷回歸了產權變遷的正道。
由于比較收益較低,政府的干預較少,提供的服務也在增加,所以目前農業用地流轉的發展比較正常。這也許是60年來農民的自主權利得到保障的比較好的時期。但是,建設用地的情況卻不是這樣。既然農地流轉可以解決問題,為什么不借鑒農地流轉的辦法來解決建設用地的問題?只要,在實施過程中,像農地流轉一樣,把80%的租金、收入給農民就可以了。當然,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先改革財政體制,使財權和事權統一,地方政府有了平衡收支的能力,不需要通過征地來解決財政問題。
現有的土地立法,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都是以保護所有權為中心而制定的。其實,農村土地的流轉現實表明,目前完全可以在不改變產權的情況下,解決由產權所衍生出的一系列權利與利益問題。比如,《物權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權是一種物權,這就使得承包土地變成了承包戶的財產。而農地流轉以后,承包戶取得了大部分租金收入,這標志著承包權作為物權真正落實到農戶手中。這就為修改土地立法創造了條件。由此,土地立法修改的方向是,從保護所有權為中心轉向以保護物權為中心。這對于土地的流轉和農村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
(作者系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席,本文只代表個人觀點)